(2016)黑7511执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诉司桂琴、周微、郝新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周微,司桂琴,郝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1执初14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穆棱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穆棱镇中心委。负责人伞增国,男,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国强,男,该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周微,女,汉族,1981年6月2日出生,无业,现住穆棱市穆棱镇。被执行人司桂琴,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穆棱林业局教师,现住穆棱林业局。被执行人郝新梅,女,汉族,1977年3月19日出生,穆棱林业地区供电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薇、司桂琴、郝新梅于2015年3月3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周薇、司桂琴、郝新梅至今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司桂琴在穆棱林业局第一中学工资收入、郝新梅在穆棱林业地区供电局工资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庄建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