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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美琴、信阳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美琴,信阳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梁慧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美琴,女,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区。负责人向昭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梁慧玲,女,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刘美琴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原审被告梁慧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016年4月5日刘美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美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琴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美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