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欠款3000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刘 严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