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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欠款3000元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发友审判员  刘 严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