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丁秀真与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真,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13号原告丁秀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柏乔,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仙风奎,与丁秀真系夫妻关系。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街道办事处前许街16号。法定代表人熊建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梅,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洪娟,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秀真与被告聊城市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记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