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厚松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厚松,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赵厚松,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被执行人陈建平,男,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白桥村小街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厚松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422执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吴有明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