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4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厚松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厚松,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赵厚松,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被执行人陈建平,男,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白桥村小街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厚松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422执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吴有明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