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与陈文琴、黄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陈文琴,黄定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833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中心街。诉讼代表人:沈思远,系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琴。被告:黄定杰。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与被告陈文琴、黄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文琴、黄定杰归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截止2015年11月12日的利息60337.35元,��支付自2015年11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其中利息按月利率0.59%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0.88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810元;2、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有权对被告陈文琴、黄定杰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462-2号东方花苑5幢2单元704室的房产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二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定杰、陈文琴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2日,被告陈文琴向原告借款1300000元,双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最高借款额度为1300000元;��款期限为2015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按季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到期还本;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支付借款利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和提前处置抵押财产清偿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被告陈文琴、黄定杰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462-2号东方花苑5幢2单元704室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2)第24992号】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温房他证城区字第153028**号);同月5日,原告向被告陈文琴发放借款1300000元,借款借据上载明: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1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5.9‰。嗣后,被告陈文琴仅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2日尚欠借款利息60337.35元以及本金1300000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用5681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琴、黄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借款13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截止2015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60337.35元,自2015年11月13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5.9‰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自2016年1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8.8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6810元。二、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有权对被告陈文琴、黄定杰共同共有的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南屏路462-2号东方花苑5幢2单元704室的房产【房产证编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编号:温国用(2012)第24992号;他项权证号:温房他证城区字第153028**号】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54元,由被告陈文琴、黄定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55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叶卫平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素娥二○一六���四月五日无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