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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玫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广州市玫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香洲区银桦路8-10号(深圳。法定代表人:谢鹏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盛,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燕,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玫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法定代表人:LIENARDAURELIENMARCELACHILLERENE。委托代理人:杨吉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勇,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玫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永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崔拓寰、李苗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粤锴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新然公司举证的证据一2015年4月30日、2015年7月24日产品销售合同二份,2015年7月24日产品销售合同上的中文内容显示:产品1升欧式保温瓶、1个/彩盒、12个/箱,2.05美元/个,12000个,总值24600美元;已收定金7013美元,余款见提单COPY件后7天内付清;在2015年8月31日前装运……。上面显示的双方为“ZHUHAIXINRANCOMPANYLIMITED”和“GUANGZHOUCONSULTINGSERVICECOMPANYLIMITED(广州玫琳公司)”。新然公司举证的证据二货物查验通过/合格报告(QC’INSPECTIONREPORT)显示:供应商名字ZHUHAIXINRAN、NELICQC名字JERRYKANG、供应商签名XIEPENGFEI、结果P(通过/合格)。新然公司举证的证据三样品送检/测试报告显示:“WENDYNELICLTD”与“广州市玫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字样以及WENDY回复“检测通过,我们已收到结果”等内容。新然公司举证证据四预订船位装运等函电显示:CINDY发函给MIYANIE询问“什么时候能把SO发给我们?”;MIYANIE发函要求CINDY“告知什么时候可以放舱”和“请抓紧时间把舱单发给我们,上周五你们也已经验货了”。新然公司举证的证据五单方说取消合同之函电显示:LINA发函给f3称“瓶胆的问题/订单正式取消”,f3回函CINDY、LEAVES、HETTY表示异议、要求协商解决。新然公司举证证据六双方往来之函件显示:HETTYHUI、WENDY与f3之间就业务过程进行磋商。新然公司称上述证据为双方之间电子邮件下载打印件,证据一是新然公司发送给玫琳公司,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是玫琳公司发送给新然公司,证据四是双方往来函件;上述证据中的中文有的是后来新然公司翻译人员添加。新然公司主张上述电子邮件中显示的CINDY、HETTYHUI、WENDY、LINA等人系玫琳公司方业务经手人,玫琳公司认可其公司员工中有这四个名字,但未核实上述电子邮件是否系玫琳公司员工所为。上述六份证据均没有玫琳公司员工签名,也没有玫琳公司盖章,玫琳公司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新然公司称2015年5月11日,MAYTONTRADINGLIMITED通过电汇方式向新然公司支付定金美元7013元,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玫琳公司表示上述定金的支付与玫琳公司无关,既不是代玫琳公司付款,也不是依玫琳公司指示付款。另外,新然公司将涉案货物送达深圳盐田港以及新然公司主张损失99032元的证据均未提交。另查明,玫琳公司举证英文版的《产品销售合同》一套,上面显示的双方为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和MAYTONTRADINGLIMITED。玫琳公司主张涉案交易购买方不是玫琳公司,而是MAYTONTRADINGLIMITED;新然公司表示之所以和MAYTONTRADINGLIMITED签订合同是应某公司要求为方便玫琳公司通过MAYTONTRADINGLIMITED向新然公司付款,新然公司与MAYTONTRADINGLIMITED没有交易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涉案交易关系。新然公司举证的六份证据系电子邮件下载打印件,未提供原件加以核实,证据上没有玫琳公司的签名、盖章,有的中文内容系后来添加。在玫琳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新然公司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同时,玫琳公司举证的《产品销售合同》显示的交易双方为新然公司与MAYTONTRADINGLIMITED,因此对新然公司和玫琳公司之间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在新然公司未提交履行了送货义务至深圳盐田港及实际发生损失的证据,以及玫琳公司表示与涉案交易和新然公司主张的定金支付无关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新然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2元,由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负担。新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所涉交易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展开,证据形式有异于纸质文件,需要法院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一审法院未查明以下事实,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主体的认定。一、香港美通贸易公司(MAYTONTRADINGLIMITED)与被上诉人的关系。据调查了解,香港美通公司的董事与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香港美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实为关联企业,香港美通公司代被上诉人支付定金是出于避税的考虑。上诉人与香港美通公司并无业务往来,香港美通公司的信息系由Hetty邮件提供给上诉人,Hetty是被上诉人确认的员工之一。二、被上诉人举证的英文版《产品销售合同》、电汇信息的来源。被上诉人主张涉案交易购买方是香港美通公司,但该合同上面无香港美通公司的电话、传真及邮箱信息,上诉人未向香港美通公司发送过任何资料。被上诉人应向法庭陈述取得这些资料的方式。三、被上诉人应核实涉案邮件是否是其员工所为。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确认Wendy、Lina、Hettyhui、Jerrykang为其员工,但接受法庭询问时称“没有核实(这些邮件是否是上述员工所为),也没有必要核实”,一审法院没有要求其核实后给予回复。四、以下三个邮箱即marketing12@chinabackup.net、hetty@chinabackup.net、lina@chinabackup.net与被上诉人的关联性。chinabackup.net企业邮箱系由被上诉人向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又称21CN)购买并提供给员工使用。上诉人举证的资料、往来邮件全部发自chinabackup.net邮箱,邮件内容客观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交易过程。五、对本案电子邮件真实性的认定,即使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法院也应在现场勘查邮件的基础上再予以综合认定。一审判决不予采信电子邮件的理由过于简单、粗糙,即使邮件上无相对方的签名、盖章,也应进一步查明洽谈、下订单、送样检测、更换胶垫、变更价格等交易事实。六、对于被上诉人有无订舱运送保温瓶、派出QCJerryKang验货的事实应查明。资料显示订舱信息为“nelicLtd订单0278订舱GILSZX15S0447”,表明被上诉人就运送保温瓶申请过订单,订单信息能佐证双方交易事实。JerryKang作为被上诉人QC到仓库查验货物的事实也应一并查清。被上诉人辩称其与上诉人无本案交易,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认为购买方系香港美通公司。两公司为关联企业,被上诉人应说明香港美通公司如何与上诉人联络进行交易,并出示相关往来邮件、电联记录。从上诉人提供的往来邮件,纠纷系因被上诉人无故要求更换瓶胆引起,且被上诉人曾提出过将货物转卖其他客户、退还部分定金之要求。同一交易标的存在两份合同,应结合交易过程中的各个交易要素判定真正的交易购买方,与上诉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由始至终都是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违约造成上诉人仓储、装卸、运输费用损失及转卖货物的损失,恳请二审法院查明合同主体、违约事实,判决没收定金并赔偿相关损失。综上,新然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人民币43130元;三、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违约损失99032元;四、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玫琳公司答辩称:香港美通公司和玫琳公司不是关联企业。一审玫琳公司提供的合同是美通公司供货给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新然公司二审提交如下证据:一、盟琛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拟证明公司董事为Benbehe,被上诉人工商登记信息表明2012年12月5日之前,该人是玫琳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两公司是关联公司;二、双方往来邮件,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三、双方电联记录,证明双方确实有来往;四、招聘信息、对方工作人员许某的名片,证明:Chinabackup.net是对方的邮件地址;五、入仓单、中山市恒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深圳市宏业物流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深圳市兴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变卖货物的销售合同,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总计99032元。玫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两企业是关联企业,玫琳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变更,涉案合同2015年签订;对证据二不予认可,不是新证据,没有翻译成某,我公司邮箱后部分确实是chinabackup,但相同后缀的邮箱很多;对证据三不予认可,没有主叫号码,清单和本案无关;对证据四招聘信息、名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五,入仓单没有原件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对方的损失和我公司没有关系。玫琳公司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然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中已经存在,该公司没有正当原因未提交;且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关,故本院对新然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根据新然公司的上诉意见和玫琳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分析如下:一、关于新然公司要求玫琳公司赔偿违约损失人民币99032元的上诉请求。新然公司要求玫琳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前提是其与玫琳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此问题,本院分析如下:首先,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证明责任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新然公司主张其与玫琳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一审法院分析,新然公司举证的新然公司与玫琳公司的合同,由于该合同没有玫琳公司的签名、盖章,因玫琳公司不予认可,因此,只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玫琳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玫琳公司举证的《产品销售合同》显示,交易双方为新然公司与MAYTONTRADINGLIMITED,新然公司在一审庭审及二审法庭调查中对其与MAYTONTRADINGLIMITED之间存在上述《产品销售合同》均予认可,只是新然公司认为做上述合同是为方便MAYTONTRADINGLIMITED代玫琳公司付款之所需。其次,从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来分析。据新然公司称,涉案定金7013美元由案外人MAYTONTRADINGLIMITED支付,并非由玫琳公司所支付。综上,新然公司称其与玫琳公司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新然公司应对产生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新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新然公司要求玫琳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99032元,在新然公司未能证明其与玫琳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新然公司要求玫琳公司赔偿违约损失的前提不成立,因此,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新然公司要求确认玫琳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人民币43130元的上诉请求。首先,如上所述,新然公司不能证明其与玫琳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据新然公司称,涉案定金7013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3130元)由案外人MAYTONTRADINGLIMITED支付,并非由玫琳公司所支付,而MAYTONTRADINGLIMITED并不是本案当事人,故该定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应由新然公司与案外人MAYTONTRADINGLIMITED另循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审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新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4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新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