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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367号原告:江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