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367号原告:江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兴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