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徐洪亮、周逊、梁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亮,周逊,梁某某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洪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2014年3月5日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该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3日被逮捕,同年3月11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3月15日止。)。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万立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逊,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14年3月5日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3月15日止)。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某,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玲玲,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洪亮、周逊、梁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清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洪亮、周逊、梁某某及辩护人万立军、石亚柱、杨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报名参加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联系被告人徐洪亮、周逊帮助其考试作弊。徐洪亮、周逊、梁某某三人预谋后,于同月23日到梁某某参加考试的黑龙江科技大学进行踩点寻找发射器放置位置,并商定周逊在考前到达黑龙江省伊春市教授参加省公务员考试的梁某某亲友如何使用作弊工具。徐洪亮于次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海富康城小区43栋5单元601室楼下,将用于作弊的无线耳机、车载电台等工具交予梁某某。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试题在考试结束前、结束后均系国家秘密。本案所涉无线接收器、米粒耳机等器材,属于窃听专用器材,具有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25日将被告人徐洪亮、周逊、梁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洪亮、周逊、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邸某某、曹某某、赵某某、杜某某、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作弊器材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密级鉴定意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技术鉴定、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亮、周逊、梁某某,以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洪亮、周逊、梁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洪亮、周逊、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且本案系犯罪预备,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洪亮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4)爱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徐洪亮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徐洪亮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二十七天〉。)二、被告人周逊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三、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35)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