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洪昌萍与洪学林、洪学国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昌萍,洪学林,洪学国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洪昌萍。委托代理人:庄道鹤。被告:洪学林。委托代理人:洪丹丹。被告:洪学国。原告洪昌萍与被告洪学林、洪学国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的申请,同年10月28日和2015年7月27日,本院委托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浙江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开裂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昌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庄道鹤,被告洪学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洪丹丹,被告洪学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昌萍起诉称:原、被告房屋相邻,两被告系兄弟。2005年7月,原告将自己房屋出租给当地一家幼儿园办学使用,期限四年,期间被告洪学林在原告房屋东边挖地建四层半高楼房,被告洪学国在原告北边挖地建厂房,两被告的建房施工行为导致原告房屋出现多处严重裂缝成为危房,其中北墙裂缝最宽处约10公分、长约7米,从地基开裂至屋顶,很是吓人。教育部门责令幼儿园搬迁,为此,幼儿园提前一年半解除与原告的租赁合同。原告曾经与两被告多次交涉,也请有关组织调解,但两被告不予理会,既不修复,也不赔偿。为此,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修护原告屋墙,恢复原状;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根据调查和鉴定情况,原告变更第一项请求为:要求被告洪学林赔偿修复房屋费用98541元。不再要求被告洪学国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洪昌萍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房屋的合法性;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房屋出租给他人办幼儿园,每年租金3500元的事实;三、照片一组,证明房屋出租给他人办幼儿园,并大范围开裂的事实;四、证人证言,证人何某当庭证实,2014农历11月12日至2015年底,原告租住其女儿房屋,租金3000元;五、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房屋开裂与被告施工有因果关系,以及修复房屋的费用98541元。被告洪学林答辩称:原告在原房屋着火后,不顾村干部劝阻私自违章超平方建造,建造时未打好基础,分三次建设,因自身质量问题,自然开裂,且其开裂的时间可能早于被告建房的日期,与被告建房无关。被告同排房屋有11间,原告西边房屋同排有9间,原告仅起诉被告,加重被告责任,是出于两家私怨。原告将违章房屋出租给幼儿园使用,是违法行为。为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洪学林向本院提供了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证明自己建房的合法性。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一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当初经审批的房屋已被火着了,现在的房屋是未经审批而建的;证据二反映不出签订合同的日期;证据五鉴定意见书,里面被告建房日期是错误的,被告是经审批而建的房屋,如果有问题也不是被告的问题。原告对被告洪学林所提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批准建三层而最后多建了一层,加重了负担。因原、被告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陈述情况,结合庭审,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村民。2004年,原告在老房屋着火后,在原址上修建了三间半二层房屋。2005年,被告洪学林经审批,在原告房屋东面2.40米处建造一间四层房屋。经检测,目前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分布广泛,二层比一层严重,东边楼梯间比西边严重,裂缝最大宽度为70mm,通长贯穿。二层预制多孔板脱开。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认定原告房屋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原告房屋应进行加固或拆除重建。浙江信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上述鉴定意见,结合现场实地调查,确定对原告房屋上部拆除重建,并评定出修复费用为98541元。另查明,原告将自己三间半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开办幼儿园,年租金3500元,期限四年,至2012年7月1日止。后因房屋开裂严重无法使用,2010年底,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幼儿园搬迁。此后,原告一家继续居住该房屋。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底,原告租住同村居民房屋,支付租金3000元。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尽量避免给相邻方造成影响或损害。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原告房屋目前的险情与被告房屋有无因果关系?根据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分析,原告房屋裂缝,主要原因是纵横墙交接处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东边楼梯间荷载重,沉降大。其次,被告建房晚于原告建房,按照规范要求,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的建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审理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因而与原告房屋的开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所作出,本院予以采信。焦点二是,损失如何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有二方面,修复房屋开裂的费用经评估为98541元;房租损失如何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3500元,期限四年,至2012年7月1日止,因房屋开裂严重无法使用,2010年底,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幼儿园搬迁,即提前一年半解除,造成的租金损失为5250元。原告要求连续计算6年租金损失无事实依据。另外,期间原告租住同村居民房屋,支付租金3000元,应予认定。上述二方面损失合计106791元。对此损失,被告认为原告房屋系违建,且自身质量问题所形成,与己无关,不应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房屋系灾后在原址上重建,为了解决居住,虽然未经重新审批,在程序上有瘕疵,但在职能部门未认定其违法建筑,应予拆除之前,物权应该得到保护。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房屋开裂主要原因是自身质量问题,但被告建造房屋时的不当行为与原告房屋的损害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与其无关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损失,依照各自责任大小,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余大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学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洪昌萍经济损失32037元。二、驳回原告洪昌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33000元,合计34050元,由原告洪昌萍负担21835元,被告洪学林负担122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叶习义人民陪审员 陈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