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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新都灵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立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新都灵化纤有限公司,常熟市立丹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桐乡市新都灵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星火村。法定代表人:姚敬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立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良。原告桐乡市新都灵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灵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立丹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筱明独任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请,被告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驳回其上诉。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1日签订涤纶丝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原告购买涤纶化纤丝,质量异议期为10天,自交货之日起计算,交货之日起30天付清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天千分之一,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协商,协商不成,选择卖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生效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涤纶化纤丝,业务到2014年12月终止。期间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了价值为785954.26元的涤纶化纤丝,被告分多次共支付货款730168.10元,尚欠原告货款55786.16元。2015年1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到2014年12月3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55786.16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25786.16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货款25786.16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买卖合同1份,证明双方存在涤纶化纤丝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交付之日起30天内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一,质量异议期为交货之日起十日内的事实;二、对账单1份(传真件),证明2015年1月8日被告以传真件形式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55786.16元的事实,被告代表人苏雨婷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三、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1份,证明双方对账之后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3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证据一、三均系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要求,予以认定;证据二虽系传真件,但能与证据一、三相印证,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新都灵公司与被告立丹公司的涤纶丝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786.1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质证的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立丹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新都灵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5786.1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786.16元为基数,以每天1‰的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42.50元,由被告常熟市立丹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