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艳飞与被告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飞,康峰,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12号原告马艳飞。被告康峰。被告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飞与被告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飞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马艳飞500元,下剩150元,由原告马艳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