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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艳飞与被告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飞,康峰,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12号原告马艳飞。被告康峰。被告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飞与被告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飞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马艳飞500元,下剩150元,由原告马艳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