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卓淑玲与陈美姬、陈康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淑玲,陈美姬,陈康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774号原告卓淑玲,女,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美姬,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康连,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应祥福,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淑玲与被告陈美姬、陈康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淑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11.44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陈美姬、陈康连名下的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503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并以担保人应祥福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颐和苑3幢7层7D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卓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了保证在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原告提供担保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美姬、陈康连名下的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503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财产保全价值范围为11.44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应祥福名下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颐和苑3幢7层7D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闽洲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