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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张本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张本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77421285-9。法定代表人王辅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波,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晓斌,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工业经济开发区北山街。组织机构代码:78682418-2。法定代表人张本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梅,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会计。被执行人张本源,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街一委二组。委托代理人李淑梅,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张本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东晟水泥有限公司、张本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昂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二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山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庄鸿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倪新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