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田雨诉被告徐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雨,徐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909号原告:田雨,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安徽省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丽,女,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雨诉被告徐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雨负担。审判员 刘玉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