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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诉被告金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金七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078号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原告刘利山,男。被告金七十三,男。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诉被告金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希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