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诉被告金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金七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078号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原告刘利山,男。被告金七十三,男。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诉被告金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兴民机砖厂、刘利山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希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