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洪X甲诉被告洪X乙子女抚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X甲,洪X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32民初228号原告洪X甲,女,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告洪X乙,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X甲诉被告洪X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梅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