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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洪X甲诉被告洪X乙子女抚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X甲,洪X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32民初228号原告洪X甲,女,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告洪X乙,男,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X甲诉被告洪X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洪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梅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