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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琦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723号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工业区工业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