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4民特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云山、徐兵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山,徐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102号申请人:张云山,男,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申请人:徐兵,男,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申请人张云山、徐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云山、徐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张云山于2016年4月5日前赔偿当事人徐兵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000元整;医药费(凭票,已支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