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婷与王建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王建国,周国良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王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男,汉族。第三人周国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诉被告王建国、周国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婷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婷负担。审 判 长 钱 伟人民陪审员 常双云人民陪审员 杨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