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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姜兵与陈卫、施成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卫,姜兵,施成兵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卫。委托代理人:卢祖良,海门市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兵。委托代理人:樊建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成兵。再审申请人陈卫因与被申请人姜兵,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施成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卫申请再审称:2011年10月28日,我与姜兵签订建房合同,由姜兵为我建房。因姜兵不认真施工,造成二层东边主屋屋顶东山墙低10公分。我在内粉刷时发现并向姜兵讲明此事,他说好修不碍事,后来却没有修理。2012年6月份前后,我准备对房屋进行装潢,电话通知姜兵前来修理,他没有来修。姜兵两次来结账,我要求他修理房屋的高低差,他仍然没有修。我认为房屋高低差应属严重质量问题,才未提出工程质量鉴定,一二审均未重视这一客观事实。请求本案进入再审。姜兵提交意见称: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施成兵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姜兵要求陈卫、施成兵支付人工费,陈卫、施成兵以二楼主卧东西墙存在高低差为由拒付人工费并要求予以维修。虽然姜兵认可高低差的问题,但由于姜兵完成施工交付房屋后,陈卫、施成兵接受房屋并装修使用至今,且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房屋质量鉴定,故目前现有证据尚难以确定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安全性能的影响。故一、二审未予采纳其抗辩主张,并无不当。综上,陈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