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申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与李茂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李茂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熊悟,该学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自保,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学校副董事长,住新疆昌吉市。委托代理人:洪涛,该学校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茂勇,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甄振邦,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东,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与再审申请人李茂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3月7日、29日,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李茂勇分别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李茂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李茂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