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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秦廷林诉被告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廷林,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民初404号原告:秦廷林,男,住四川省大英县。被告: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秦廷林诉被告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同年4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前,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树枝木材人造板原料,被告收货后向原告出具收料单,作为支付货款的凭据,货款付清后,收料单由被告收回等内容。原告按照约定将原料送至被告处,被告出具收料单。被告自2015年5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货款,拖欠原告货款共计33,115元(详见收料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11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成立,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收料单、进厂登记单、过磅单(原件,共7份21张),均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邹某某等人的签字,此套单据系原告向被告收款的凭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115元的事实。3.本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告收货、付款方式与本案一致的事实。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证如下:证据1,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原件,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且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张某某、邹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和被告的收货、付款方式,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举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前,原告与被告达成人造板原料的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树枝木材人造板原料,被告收货后向原告出具收料单、进厂登记单、过磅单,作为收取货款的凭据,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货款支付后,被告将收料单、进厂登记单、过磅单原件收回等内容。原告一直按照约定将货送至被告处,被告验收后向原告出具收料单、过磅单并支付货款等。从2015年5月起,被告未再支付原告货款,尚欠原告货款33,115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料单、出厂登记单、过磅单,能够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付清原告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秦廷林的货款33,11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4元,由被告四川省瑞森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审判员  陈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