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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587号原告路某某,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某某,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东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