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素珍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珍,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7行初23号原告张素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99号。法定代表人傅志平,该分局局长。原告张素珍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以下简称青山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素珍诉称,其居住的房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3街坊16门5号,现被区人民政府以基础设施落后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名义实施征收拆迁,但至今未签订任何房屋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11月30日一伙自称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在未出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人员开着工程挖掘机对其房屋实施了恶意强拆。其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和有关热线电话反应房屋被强拆事实,但始终无人出面阻止强拆的非法行为,其房屋被强拆,且留在房屋内的家具及其他财产等均被损毁,经济损失极其巨大。依据《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财产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查处的职责,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处罚。现原告的房屋被他人强拆的行为己明显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其多次通过报警以及书面方式请求被告履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分子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处置或答复。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被告青山公安分局辩称,2016年12月1日接到原告的报警,称位于青山区新沟桥13街的房屋被人拆除,房内财产一并损毁,经济损失巨大。由于原告的报案所称毁损财产价值巨大,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青山公安分局新沟桥街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案件后经办案部门领导审批,开展案件立案前审查工作。经查明原告的房屋因在征收范围内,被青山区三旧改造十三街坊房屋征收项目部在房屋拆除施工中误拆,属拆迁纠纷,没有犯罪事实。青山公安分局在此审查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16年3月向原告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综上所述,青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素珍居住的房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3街坊16门5号。2014年2月1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作出青政(2014)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原告张素珍的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11月被强制拆除。之后,原告张素珍向被告青山公安分局报警,要求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现原告张素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青山公安分局不履行查处“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既是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具有维护治安的行政管理和惩治犯罪的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在行使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职能时会发生交叉。如果公安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则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如果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能,则不属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称:“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财产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查处的职责,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处罚。现原告的房屋被他人强拆的行为己明显触犯刑法,涉嫌犯罪!原告多次通过报警以及书面方式请求被告履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分子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这表明其虽诉请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但实质是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素珍的起诉。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白 琳人民陪审员 刘 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倪妞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