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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与XX云及郑道双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XX云,郑道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郑道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云,女,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郑道双,男,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云、原审被告郑道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之一郑道双的户籍地在杭州市下城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云作为原告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