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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17号原告:郭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4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乃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