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17号原告:郭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4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乃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