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汤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30-2号原告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川县和平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怀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东,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永嘉县枫林镇垟山头村村人,个体户,现住延川县四方大厦小高层***号房。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委托代理人徐建斌,浙江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波,男,汉族,出生年月、户籍、职业、住址不祥。原告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汤波,原告也未能补充提供被告详细的住址、户籍等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户籍、住所等信息,其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明确也不具体,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故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原告延川县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军审 判 员 白东阳人民陪审员 马新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