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妹与庞木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982民初231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住信宜市朱砂镇琶垌水尾村74号。委托代理人唐小金,男,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被告庞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良光镇豺岭村177号。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自由相识恋爱,于2014年9月5日在信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因原告怀孕流产,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关心体贴不够,双方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庞某某自愿与原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责缴交。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东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