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市炜煜幕墙材料批发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炜煜幕墙材料批发中心,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2012号原告天津市炜煜幕墙材料批发中心,住所天津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栋**号。经营者崔建发。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1-1305。组织机构代码77361001-X法定代表人刘瀚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国,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炜煜幕墙材料批发中心与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查,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书面买卖合同,无法依照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依照原告提供的工商信息,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登记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1-1305。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