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耀武与邹颜红,黄伟年,邓欢熙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耀武,邹颜红,黄伟年,邓欢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耀武,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邹颜红,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黄伟年,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邓欢熙,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伟年每月有工资收入三千多元、邓欢熙每月有工资收入二千多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黄伟年的工资收入2000元。二、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邓欢熙的工资收入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