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秀明与马正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明,马正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6415号原告杨秀明,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马正梅,女,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明诉被告马正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经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