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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造纸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宇泰晟运商贸有限公司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造纸厂有限公司,天津市宇泰晟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造纸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69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升,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宇泰晟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9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霍慧敏,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东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宇泰晟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遵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