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建波与黄宾涛、刘建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波,黄宾涛,刘建友,刘同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128号原告:李建波,农民。被告:黄宾涛,农民。被告:刘建友,农民。被告:刘同刚,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波与被告黄宾涛、刘建友、刘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建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建波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