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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建波与黄宾涛、刘建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波,黄宾涛,刘建友,刘同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128号原告:李建波,农民。被告:黄宾涛,农民。被告:刘建友,农民。被告:刘同刚,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波与被告黄宾涛、刘建友、刘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建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建波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