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监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席东方与邓方亭、孙秀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东方,邓方亭,孙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33号申请执行人席东方,男,汉族,1953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邓方亭,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秀菊,女,汉族1963年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席东方与被执行人邓方亭、孙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