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8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永、门园园(实习),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鄢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