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8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永、门园园(实习),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鄢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