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明仁与刘永生、冯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仁,刘永生,冯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仁,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冯昌红,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李明仁与被执行人刘永生、冯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仁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纯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