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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杰上诉张自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杰,赵秀英,张自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英。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家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自来。上诉人李杰、赵秀英因与被上诉人张自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杰、赵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家秀、被上诉人张自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自来经张伟介绍为李杰、赵秀英建房,双方口头约定了价格,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后张自来组织施工人员建造了房屋并交付使用,总建造面积900平方米,李杰、赵秀英已经支付建筑款54000元。由于双方对建筑房屋的价格有异议,张自来申请进行鉴定,鉴定室以没有鉴定机构受理为由退回不予鉴定。原审法院认为,张自来和李杰、赵秀英口头约定建房,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双方对房屋的建筑面积900平方米无异议,对建房的价格双方各执一词。张自来坚持每平方米80元,李杰、赵秀英坚持每平方米70元。张自来申请对建房的价格进行鉴定,由于没有鉴定机构受理退回,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每平方米75元为宜,总价款为67500元,李杰、赵秀英已经支付了54000元,下余13500元未支付。张自来主张的加班费、地坪款等损失,因为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李杰、赵秀英辩称建好的房屋漏雨等质量问题,因为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1、李杰、赵秀英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自来建筑款13500元。2、驳回张自来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张自来承担240元,李杰、赵秀英承担260元。李杰、赵秀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判第一项,减少承担4500元,二审诉讼费用由张自来承担。李杰、赵秀英的上诉理由为:1、双方口头约定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70元,张自来诉请按照80元计算没有依据。原审未查明单价按照75元计算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2、张自来所建房屋漏雨、地坪砂浆不凝固、质量不合格,法院应一并处理,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张自来答辩称:张自来现实际收到建房款52000元。本案房屋是经张伟介绍,约定不贴外墙瓷片80元每平方的工价。附近带贴瓷片工价是90元每平方。后来李杰的房屋也由张自来贴了瓷片,建房过程中白天城管多次干涉,没收设备,不得以夜里加班加点,张自来实际付出较多。李杰房屋的防水是他自己找人做的,水泥地面所用砂料也是李杰提供,张自来仅出工,质量问题与张自来无关。二审庭审期间,李杰、赵秀英提供如下证据:1、照片6张,证明地面砂浆不凝固,存在质量问题;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出庭作证,证明李杰家的房屋漏水,听说建房工价是70元每平方。对于李杰、赵秀英二审的举证,张自来认为:1、砂浆不凝固是李杰提供的沙子存在问题,不是施工问题;2、建房前约定的就是80元不带贴瓷片,李杰的简易地基后来由张自来绘制详细图纸并增加4个柱子,多干了活也没有加钱。张自来二审庭审期间提交了为李杰绘制的图纸一份、房屋照片3张,证明实际建成的房屋带瓷片,为李杰房屋付出了较多的工。李杰认为张自来的图纸是其自己制作,与本案没有关联。照片真实,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李杰、赵秀英和张自来经口头约定由张自来负责为其建房,房屋建成后已交付使用,李杰、赵秀英应支付劳务费用。由于双方对计价标准有异议,原审根据当地的行情确认每平方米75元适当。李杰、赵秀英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杰、赵秀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