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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674号原告吴某某,女,1978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彩霞,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袁某某,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