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674号原告吴某某,女,1978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彩霞,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袁某某,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