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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81执906号本院在执行吴庆明与陈裕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庆明申请将被执行人陈裕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陈裕根拒不履行(2015)甬余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305702.11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的义务及执行费44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裕根(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