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敬毛与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侵权责任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敬毛,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徐敬毛。被执行人潘迪辉。被执行人张典模。被执行人郭金彪。被执行人周绍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敬毛与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敬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徐敬毛与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戬审 判 员 张佐审 判 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