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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敬毛与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侵权责任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敬毛,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徐敬毛。被执行人潘迪辉。被执行人张典模。被执行人郭金彪。被执行人周绍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敬毛与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敬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徐敬毛与被执行人潘迪辉、张典模、郭金彪、周绍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戬审 判 员  张佐审 判 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