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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继鹏与赖凯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鹏,赖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4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张继鹏。委托代理人郭迪秀。被执行人赖凯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继鹏与被执行人赖凯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继鹏以被执行人赖凯伦改名为由申请将本院(2013)安执字第8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赖凯伦变更为贾方旭。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赖凯伦赔偿申请执行人张继鹏经济损失10211.89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安执字第80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凯伦于2013年10月14日更名为贾方旭。2016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继鹏以被执行人赖凯伦改名为由向本院申请将(2013)安执字第8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变更为贾方旭并提供了户籍证明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安执字第8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变更为贾方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于延民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