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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吴小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吴小雷,杨东凤,吴玉伟,莫若熙,吴玉宙,黎晓月,吴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三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董事长。被执行人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桂林路708号东方巴黎4幢1503号。法定代表人吴小雷。被执行人吴小雷,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南简井二巷16号。被执行人杨东凤,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玉伟,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莫若熙,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玉宙,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黎晓月,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南平路33号院41幢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吴玉振,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东路南简井二巷16号。被执行人罗慧琳,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11号院盛世名门小区叠彩四巷2幢301室。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民达种养殖有限公司、吴小雷、杨东凤、吴玉伟、莫若熙、吴玉宙、黎晓月、吴玉振、罗慧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东凤以及莫若熙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东凤在中国工商银行21×××59117100012039310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黎晓月在中国工商银行21×××07167100010079062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79.8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立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