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魏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