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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魏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6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健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