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与张蓓蓓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张蓓蓓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153号原告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庭杰,经理。被告张蓓蓓。本院受理原告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蓓蓓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张蓓蓓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蓓蓓银行存款3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