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4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普照与江军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普照,江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张普照,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江军宏,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普照与被执行人江军宏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普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普照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培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