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林昊祥与陈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昊祥,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财保1号申请人林昊祥。委托代理人梅卫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杰。申请人林昊祥与被申请人陈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昊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融科天城”的房屋以及“凯宴”B5牌棕色小型越野客车、“迷你”牌黑色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刘轶娇出具《担保书》,用其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晋和金桥世家(后湖花园)的一套商品房为申请人林昊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武汉鑫欣焱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用其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科研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四套商品房为申请人林昊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陈杰向申请人林昊祥出具借条两张,分别借款港币300万元、40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经申请人林昊祥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陈杰未偿还借款本金。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融科天城”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二、对被申请人陈杰所有“凯宴”B5牌棕色小型越野客车及“迷你”牌黑色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三、对担保人刘轶娇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晋和金桥世家(后湖花园)的商品房、担保人武汉鑫欣焱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科研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林昊祥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熊俊华审判员 万 玲审判员 周 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