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寒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寒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910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333号万科城市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喻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兴银、刘聪,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寒凝,女,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寒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5日,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