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2民初147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被告卢某某回家,原、被告的婚姻等问题协商解决了,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