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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一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陈勇股票交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被执行人:陈勇,陈爱军,井秀荣,刘子花,陆志刚,赵鼎春,滨州市永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暂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民三初字第32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公众号“”